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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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皓 予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皓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皓予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105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