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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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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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9月14日具狀對於105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裁定(駁回反請求原告追加之訴裁定)聲請重新裁定,本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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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9月26日裁定。準此,反請求原告既係就105年7月29日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