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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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號抗告人 許姵榆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銘平間 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
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當庭命抗告人於2週內繳納裁判費1萬0,9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5年7月29日裁定駁回其請求,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9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