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58號聲請人 林英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昌非 黃恳昌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