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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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號上訴人 陳銘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姵榆 因本院105年度婚字第61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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