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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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 蔡哲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田靜芝 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3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萬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