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7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楊榮昌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7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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