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二八號抗告人臺灣雅虎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賢 相對人聖淘沙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四字第四七八六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相對人主張請求之金額乃係供貨之貨款,其主張尚有未付款新台幣(下同)拾伍萬玖仟元,雖有發票可稽,然實際上之進貨與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有出入,為其抗告理由云云。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又債權人雖未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壹拾伍萬玖仟元之債權,既聲請以法院所定之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請求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主張實際上之進貨與其所開立之發票金額有出入,係屬實體上關係,顯非抗告法院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泉~B2法官朱樑~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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