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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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原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擔任武玄壇主持,因本案遭羈押已近九月,此期間諸多事務亟待其本人親理,且本案亦以審結,當已無非予羈押即難以審判之顧慮,爰聲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現仍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件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乃認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