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遙控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太舜 四季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攜太舜四季大樓之規約、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等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陳卿和~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