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秩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    101年度南秩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被處罰人  蘇彥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臺南簡易庭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0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1年度南秩字第38
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蘇彥華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蘇彥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101年10月16日06時00分。
㈡地點:台南市○○區○○○路○段與民權路口統一超商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者。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筆錄中提到攜帶玩具槍要去空地把玩
,因平時熱愛生存遊戲,並非無正當理由。所攜之槍乃從合
法生存遊戲商店購買,並無改造,事後也經刑事局檢驗合格
,確實無殺傷力。與友人 黃智瑋 要好,平時愛好生存遊戲認
識,原審未查明,就認定本人與黃智瑋交情不深,警方並未
採納,且並無傳喚黃智瑋到案說明確認,並非卸責之詞。玩
具槍全程放置車內,並無公開拿出把玩,造成民心恐慌,危
害社會安全等語。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
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所謂「有危
害安全之虞」,必其攜帶於客觀上有可致危害公共秩序、社
會安寧之虞,始予處罰。亦即須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時間
、地點、身份等加以考量,不可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被查獲
,即一概認為有危害安全之虞。查本件查獲經過情形乃係因
抗告人攜帶二把類似真槍之空氣槍搭乘其友人 伍朝勤 所駕駛
之9861─Q8號自用小客車,於前揭移送意旨所指時、地,因
該車發生事故,抗告人先行離去,待警方據報到場時,目視
發現二把空氣槍分置於車內右前踏板及左後腳踏墊上,經伍
朝勤供出持有者而查獲,有抗告人及伍朝勤之調查筆錄可稽
。可見查獲之處係在自用小客車內隱避之處,且無證據證明
抗告人曾經持以炫耀或示威,無從遽認有何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又抗告人既否認查獲扣案之類似烏茲衝鋒槍之玩具槍屬
其所有,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資認定確屬其所有,亦無從遽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款規定予以沒入。原審認抗告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壹
萬元,並將扣案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含彈夾及子彈及CO2鋼
瓶)沒入,自有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
裁定,自為不罰之裁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普通庭
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田幸艷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蘇玟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