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號
原   告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雯
原告因向被告 陳奕民 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90,000元
,應繳裁判費941,2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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