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江雅萍 (原名 江姝誼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區○○里○○街○○巷○號8樓之
1,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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