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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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趙容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月華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15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2,39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