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何昱奇
被   告  吳日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大時代」公寓大廈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街○○○巷○○號8樓之3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原告
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4月30日止之管理費差額新臺
幣(下同)4,055元,經催繳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存證信
函及回執、99及100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各
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原告之證據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4,05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0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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