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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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鑾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
42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