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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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楊秀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俞緯間 請求返還契約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63萬元【計算式:13萬元+450萬元=4
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837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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