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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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83號
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6,6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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