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0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О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一)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更正記載為「以手推甲○○,致甲○○跌倒在地而受有左肘及右膝挫傷及擦傷之傷害」;(二)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受傷之程度,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陳德民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