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五一號
聲請人承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城東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叁萬叁仟壹佰捌拾│NL四七九一二八││││司│││元│五││├─┼─────────┼─────────┼───────────┼────────┼────────┼──┤│2│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城東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玖仟玖佰陸拾柒元│NL四七九一二七││││司││││二││├─┼─────────┼─────────┼───────────┼────────┼────────┼──┤│3│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貳萬壹仟壹佰貳拾│AG一三七八八一││││司│行││貳元│四││├─┼─────────┼─────────┼───────────┼────────┼────────┼──┤│4│登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富邦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貳仟陸佰貳拾伍元│AG一三七八八一││││司│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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