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盛選任辯護人陳政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