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三號
聲請人英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英建工程│華南商業銀行│八十九年│未載│壹拾捌萬元│BB0000000││股份有限│和平分行│十二月二十一│││││公司││日│││││甲○○││││││└────┴──────┴──────┴───┴─────┴─────┘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