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四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同年十月四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更犯同一罪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0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七日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廿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