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小港紙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周耀門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