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被告乙○○
丙○○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嘉中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