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憲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四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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