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丙○○
戊○○○被告壬○○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庚○○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被告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己○○被告子○○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