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好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 簡蒂暖 會計師為好乙實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復經同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明定。
貳、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與乙○○、 蔡宇宏 等共組好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好乙公司〕,生產PVC塑膠產品,並推由乙○○任董事、公司負責人至今。惟五年來,好乙公司生產滿線,生意興隆,負責人乙○○仍聲稱公司連續五年虧損云云。雖請人為好乙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五年來祗曾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到好乙公司所在地即臺北縣板橋市開過壹次股東會,股東會時,公司負責人聲稱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好乙公司之『業績』賺新台幣〔下同〕玖佰參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是錯的,該年應是虧損肆佰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當時好乙公司監察人 蘇秀娟 女士提出十二項質疑,乙○○均無法答覆。聲請人擁有好乙公司百分之貳拾伍之股權,於股東會翌日,即以存證信函通知乙○○「不承認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八十九年的公司帳」,然乙○○仍我行我素,『隨便作帳』、『仍是虧損』。聲請人要求看帳,亦遭其拒絕,為保權益,爰依法狀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好乙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參、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好乙公司之損益表、「二○○○/二○○一年年度損益比較表」、存證信函影本壹件、好乙公司董事、股東名單壹件等為據,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其聲請亦與首揭規定相符,爰據聲請意旨選任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簡蒂暖會計師為好乙實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好乙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簡會計師通訊地址為:台北市○○○路○段○○○號六樓,連絡電話為:〔0二〕00000000號〕。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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