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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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黃淞圃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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