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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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陳漢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家莉

歷審裁判

  • 北港簡易庭 105 年度 港簡 字第 192 號裁定(106.02.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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