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藝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
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具狀具體說明主張被告應就本件車禍事
故負肇事責任之具體理由及法律上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