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文澂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60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