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18號
原   告  林世豐
被   告  林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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