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18號
原 告 林世豐
被 告 林連 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2月6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