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9月7日警羅偵字第09831047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
無抵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
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
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572、590號解釋著
有明文。
二、查被移送人因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其所應適用如主文
所示之條文,有抵觸憲法第23條、第7條規定之疑義。本院
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爰依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