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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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陳修仁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埸鼎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542元,應繳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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