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名│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臺│││臺│││││連│期│2│43│中│上2││中│上2││執9││續│徒│及│偵51│高│2│5│高│2│5│7號││竊│刑│41│73│分│易0││分│易0││緝1││盜│九││1│院│1││院│1│││││月││││││││││├──┼──┼────┼─────┼─┼───┼────┼─┼───┼────┼────┤││有二│││臺│││臺│││││強│期月││2│中│上8││中│上8││執9│││徒│42│偵6│高│2│7│高│2│95│2號│││刑││0│分│訴5││分│訴5││他0││盜│五││2│院│││院│││1│││年││││││││││└──┴──┴────┴─────┴─┴───┴────┴─┴───┴────┴────┘
受刑人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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