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李文平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五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本件被告甲○○被訴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鄭培麗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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