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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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王以齊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