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二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係第二級毒品,需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