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