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朴小字 第171號
原   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被   告  禕誠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告禕誠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涂宏偉續行訴訟
,並訂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下午3時於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
庭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
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經查被告公司已於109年10月15日由股東會推舉涂宏偉為公
司董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以109年10月28日經授中
字第10933608460號函文准予登記,有卷附被告公司股東同
意書、經濟部函文可以證明,該法定代理人應即與原告一同
續行本件訴訟,並訂定言詞辯論期日同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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