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299號
原 告 黃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俊銘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
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沒有記載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應
給付的內容究竟是什麼,如是金錢,總額是多少)。因此,
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在
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有補
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