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邱凡真邱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5,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3,8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3萬元,約定利息
以週年利率15%計算,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繳納利息,分
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
息至95年6月9日即未再依約還款,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
,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91,521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前於93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利息以週
年利率12.88%計算,並約定自貸放後按月繳納利息,分
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息時除按上開約定利
率計算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
息至95年6月9日即未再依約還款,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
,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之本金164,166元及
其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帳務明
細查詢表、轉催呆查詢表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8至9、13至16頁),並經本院當庭核閱前揭
證物原本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是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5,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編號│本金│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
││││自95年6月10日起│15%│
│││利息│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1│191,521元│││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自95年7月1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至清償日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算違約金。│
├──┼─────┼───┼────────┼─────────┤
││││自95年6月10日起│12.88%│
│││利息│至清償日止││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2│164,166元│││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違約金│自95年7月10日起│%;逾期六個月以上│
││││至清償日止│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率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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