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44號
原   告  秋玄
       阮文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悌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陳悌之 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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