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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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