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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