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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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坐落桃園縣○○鄉○○○段一四之
一四、七0六之一、七一0之一、七一0之二、七一0之二0、七四九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查報被告現居所桃園縣○○鄉○○路○○巷○○號係位於該路「何段」到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