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間接奉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五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鈞院嗣以同年度執全字第二二六五號執行扣押聲請人所有於第三人處之銀行存款,查是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返還,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鈞院命債權人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起訴者,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另定有明文,故所謂起訴不以債權人提起給付之訴為限,如債權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合先敘明。查相對人在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九五八號民事裁定准以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業於同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五二七五九號就雙方系爭債權債務關係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該支付命令之聲請且與起訴有相同效力,則可謂本案已經繫屬,是無聲請人所指本案尚未繫屬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