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翰昇燈飾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壹萬貳仟伍佰零玖│UC-四一六七八│││││行││元│五八││├─┼─────────┼─────────┼───────────┼────────┼────────┼──┤│2│ 鍾文賢 │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仟貳佰元│CJ-○七一五○│││││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