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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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張鴻文 視同再審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加基 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1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3,709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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